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549号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敏,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14631218P。
法定代表人:余飞。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25日,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