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7664号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申请,签署、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国。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舒家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秋艳
书 记 员 闫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