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1民初736号
原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忻州定襄县季庄乡邱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MA0GR7EJ2F。
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田雨,女,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2.04元,由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凤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