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昇电气有限公司

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市威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545号
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许昌市威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付夏齐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31749191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许昌市威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威仕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087350元。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存单(户名:新昇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城区支行;存单存款金额33万元)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威仕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087350元(以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显示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户名:新昇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城区支行;存款账号:17×××30;存单存款金额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建军
审判员  胡 琼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白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