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某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
法定代表人:孔繁霞,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线上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线下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孟宪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