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4财保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689087G。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向我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