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691号
原告:曹玉彬,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芝麻墩路与临工路交汇北2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曹玉彬与被告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曹玉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玉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