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

***与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3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名都国际3号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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