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1713号
原告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311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兼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66752号关于第32145900号“Seeb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7月19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9月23日。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1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2145900号“Seebu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关于国际注册第869575号“SEEBR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相关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被部分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引证商标的相关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被部分撤销。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撤销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被部分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6752号关于第32145900号“Seeb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人民陪审员  韩君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月庆
书 记 员  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