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113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吕勇位于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5栋110室、210室的房产(其中110室建筑面积54.4平方米、210室建筑面积60.25平方米)【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毁损或设定抵押。 二、查封吕勇名下位于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5栋110室、210室的房产(其中110室建筑面积54.4平方米、210室建筑面积60.25平方米)【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毁损或设定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静
书记员 孙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