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兴华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0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华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4元,由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晨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