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02民初12917号
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松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约履行送货义务,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仅支付30000元,尚欠103605元未付;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被注销营业执照,其股东***、**未办理清算手续,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安徽双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供方)与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工业品购销合同》,约定: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双松公司购买不同规格重型五防井盖、轻型五防井盖、单篦、双篦、四篦、五防重型供电井盖、供电方井1200×1200,合计金额136100元;交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瑶海区;付款方式及期限:当月送货,次月清(总价优惠3100元);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原告共计给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价值133605元的货物,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收料员李凯于2019年1月15日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103605元,并注明:数量已到。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于2018年12月17日转付原告30000元,余款103605元至今未付。另2020年3月11日,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其股东***、**各占50%出资比例,未对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行清算;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注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 另查,安徽双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变更为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一、被告***、**连带对安徽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3605元及利息(以1036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战生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