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2847965W。
法定代表人:王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盛超,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2执5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莹玖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