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广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553583381E。
法定代表人李伦,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0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4657491T。
法定代表人陈建桦,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1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结果出来后再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13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