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保128号
申请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桦,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广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21)川0114执保117号,对被申请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000000元限额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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