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广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佳通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南华大道一段4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向平。
本院在执行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佳通源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698404.03元及逾期利息,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46元、执行费9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佳通源水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F7××**号思铂睿牌、川F8××**号奥迪牌、川F8××**号东风牌、川F1D9**号金杯牌、川F7××**号东风牌、川FG××**号中飞牌、川FF××**号中飞牌、川FF××**号中飞牌、川F8××**号长安牌、川F2××**号长安牌机动车十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到位,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