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471号之一
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13幢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广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宾楠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