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1)川0121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699元,其中809元执行费,30000元本金,890元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金额,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待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辉腾集团有限公司领取30000元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