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4696号
原告: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7号1号楼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798006098。
法定代表人:淦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女,汉族,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臻诚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0楼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98P30。
法定代表人:许雪荔。
原告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臻诚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熔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