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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某(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中兴钢塑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初382号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中兴钢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大河道乡东大由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中兴钢塑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陈萌楠
代理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