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尚鳌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9404号
原告(反诉被告):**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万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萍,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奇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惠星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