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卡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奇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277号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原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诗杭
书 记 员 吴诗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