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粤2071行初694号
原告:东莞市雅玛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道滘镇蔡白凤龙阁村,组织机构代码74628223-5。
法定代表人:陆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李政中,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财,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兴中道**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68-1。
法定代表人:林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志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凤镇凤翔大道**号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6251X。
法定代表人:唐泽标。
委托代理人:黄健强,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中,住所地广**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号**房之**6房之一(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441411。
法定代表人:王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东筑奥生态环境,住所地广**省**莞市**城区绿色路**莞市现代科技园内**号科技园内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6599T。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秋真、卢雅,广东卓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雅玛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园艺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财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智埔建设中山公司)、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奥生态环境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雅玛园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婷,被告市财政局的副局长黄健华及委托代理人杨志坚、张彦来,第三人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黄健强,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池,第三人筑奥生态环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秋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财政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决定驳回其投诉。
原告雅玛园艺公司诉称:2016年7月,第三人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就招标编号ZP-GK2016-0310《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涉案采购项目)委托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我公司与第三人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奥园林公司)等均参与涉案采购项目的投标。2016年7月22日,涉案采购项目公布中标结果,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中标。我公司对上述采购活动及中标结果存有异议,于2016年7月28日向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提出质疑,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作出《关于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回复函》,但该回复函并未对我公司质疑进行直面回复明显避重就轻,我公司遂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我公司的投诉。我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存在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其所提交的“同类项目业主年度评价意见”不可能达到13份,此次中标应予无效处理。据我公司了解,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近年来与涉案采购项目同类中标情况不超过10家,业主评价意见明显不可能达13份,故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所提供的13份业主评价资料中部分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若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确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情形,则此次中标应作无效处理。2.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所认证的业务范围并未覆盖本次采购项目,该部分应当不予得分,评审专家存在明显虚高评分之情形,依法该评审意见应予无效处理。3.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的技术得分相比于众多投标人显然过高,评标委员会的评分亦存在明显虚高之情形,评审结果亦应当无效处理。4.涉案采购项目现场开标时为16家投标供应商,但中标公告仅显示14家投标人得分情形,剩余2家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情况并未说明或者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或不正当之倾向,此次中标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因此,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市财政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判令被告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书,对招标编号ZP-GK2016-0310《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废标处理,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3.由被告市财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市财政局辩称:1.我局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原告在投诉书中认为涉案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结果损害了其权益,请求将涉案中标项目作废标处理。我局经调查,此次招标文件规定“同类项目业主年度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每份得一分,满分13分(投标截止时提供业主评价资料原件供评委核查,不交原件不得分)”;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同类项目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服务期内业主年度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取13份的数量计算得分。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问题,招标文件规定“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4分,共12分(投标截止时提供原件供评委核查,不交原件不得分)”,并未对证书作任何限制性要求,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获评委审定认可,未发现评审中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我局在查明原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投诉,合法有据。2.我局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向原告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向涉案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原告调查取证,并调取了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3.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认为,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所提交的“同类项目业主年度评价意见”不可能达到13份,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应当不予得分,第三人筑奥园林公司技术得分相对于众多投标人显然过高,涉案采购项目有两家投标商未进行评审等均未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提及事实理由均为其主观臆想,与我局查明的情况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符。综上,我局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述称:被告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
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述称:被告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正确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人筑奥生态环境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在涉案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拥有的相关认证证书符合此次招标的商务评分要求。我公司同意被告市财政局和第三人智埔建设中山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智埔建设中山公司受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委托,发出涉案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载明,涉案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是智埔建设中山公司。该招标文件附有评标方法,其中,商务评分表第四项标注:“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4分,共12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原件供评委核查,不交原件不得分)”。第五项标注:“同类项目业主评价意见综合评审,每份得1分,满分13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业主评价资料原件供评委核查,不交原件不得分)”。雅玛园艺公司、筑奥园林公司等16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涉案采购项目的投标。筑奥园林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及13份业主评价意见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2016年7月20日,评标委员会对涉案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因有两家投标供应商因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满足投标人资格的基本条件而未能通过初审,按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此情形在评标报告中予以了注明。2016年7月22日,智埔建设中山分公司对外发出《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中标的供应商是筑奥园林公司。该中标公告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十四家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综合得分及排名,其中,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2.56分……;广州奇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3.48分……;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4.31分……;广东特丽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4.12分……;中山名怡环境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4.65分……;筑奥园林公司:……技术得分37.35分……;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2.99分……;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2.10分……;福建马龙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3.72分……;中山名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6.21分……;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2.80分……;雅玛园艺公司:……技术得分29.30分……;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得分29.92分……;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2.19分……。
雅玛园艺公司认为涉案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7月28日向智埔建设中山公司发出书面《质疑函》,提出五点质疑意见。智埔建设中山公司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向其发出《关于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复函》,要求雅玛园艺公司提交第五条质疑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雅玛园艺公司于同年8月3日提交了《关于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复函之情况说明》,但未提交证明材料。智埔建设中山公司向为筑奥园林公司提供业主评价意见的公司发函核实业主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均得到属实的答复。同年8月5日,智埔建设中山公司作出《关于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回复函》,对雅玛园艺公司的五点质疑意见一一予以回复。
雅玛园艺公司不服,于同年8月15日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事项有四项:一、筑奥园林公司所提交的“同类项目业主年度评价意见”不可能达到13份,存在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二、筑奥园林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所认证的业务范围未覆盖涉案采购项目,该部分不应得分;三、筑奥园林公司比其他投标人明显过高,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存在虚高的情形;四、16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涉案采购项目招标,但中标公告仅显示14家投标人得分情形,剩余2家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情况并未说明或评审,评标程序不合法。市财政局于同年8月18日受理了雅玛园艺公司的上述投诉后,要求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智埔建设中山公司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提交了《关于东凤镇环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的情况说明》,对雅玛园艺公司的四项投诉内容一一进行说明,认为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智埔建设中山公司亦认为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向市财政局提交了涉案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形成的材料以及回应质疑形成的文件作为证据。市财政局还于同年8月30日对雅玛园艺公司、智埔建设中山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取证笔录。经调查,市财政局认定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中财采购决[2016]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其投诉。市财政局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官方网站将处理结果向公众进行公告。雅玛园艺公司仍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
另查明:筑奥园林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筑奥生态环境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应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对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理行为作合法性审查。
第一,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负责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第二,事实认定方面。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明确了供应商提交同类项目业主评价意见综合评审的每份得1分,满分13分,但未对同类项目业主评价意见作详细的限制性规定。筑奥园林公司实际上提交了13份同类项目业主评价意见资料。雅玛园艺公司主张筑奥园林公司提交的“同类项目业主年度评价意见”不可能达到13份,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因雅玛园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还列明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每项证书可得4分,同样也未对上述三类证书所认证的业务范围作限制性规定。筑奥园林公司实际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雅玛园艺公司认为筑奥园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书认证的业务范围因未完全覆盖涉案采购项目范围不应得分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涉案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中14家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不同,但筑奥园林公司比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的规定,本案中,十六家供应商参与涉案采购项目的投标,但其中两家供应商因不满足招标人资格的基本条件而被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人处理,投标无效投标人的名单及原因在评标报告予以了注明,故涉案采购项目的中标报告公布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供应商的评审结果,也无不当。因此,市财政局认定雅玛园艺公司的四项投诉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市财政局适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决定驳回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处理结果也无不当。
第四,程序方面。市财政局受理了雅玛园艺公司的投诉后,要求东凤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智埔建设中山公司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并对智埔建设中山公司、雅玛园艺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并将涉案处理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以及将处理结果对外进行公告,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雅玛园艺公司要求撤销市财政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市财政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雅玛园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雅玛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柄翔
冯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