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某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02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晋05民终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告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逾期罚息4756169.4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罚息。二、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铃全顺牌的车辆,并对上述车辆档案手续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铃全顺牌的车辆,并对上述车辆档案手续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线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晋0502执21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