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晋城市某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下大箕镇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街1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278号物资大楼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0元,减半收取19730元,由上诉人晋城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