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781行初246号
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278号物资大楼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远,男,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远,男,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要求撤销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