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某某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781行初246号 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278号物资大楼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远,男,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远,男,山西日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要求撤销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晋城市鑫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