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执6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8745185.6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104.55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剩余的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晋EA61**丰田牌车辆、晋EL57**五菱牌车辆,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有晋EF5**长安牌车辆、晋EQX6**江铃牌车辆、晋EQX7**金杯牌车辆、晋E705**东风牌车辆,本院依法予以了查封,但未控制车辆而无法处置。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股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晋城市金兰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但目前该两家公司楼去人空,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山西***韵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但是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对上述股权不予处置的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在辖区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可供执行。
3、本院到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常拖欠房租,无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两家公司还外欠债务1.5亿元,两个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都被法院查封并已处置,无投资经营、收益保险、股息红利、债权等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三家公司的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晋城市加洲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中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