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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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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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5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278号物资大楼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XX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西街秀水苑综合楼。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泽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园林)、上诉人XX峰因与被上诉人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村镇银行)以及原审被告泽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佳园林、上诉人XX峰经其共同委托的代收法律文书人签收开庭传票后,又经短信通知另改时间,但在规定时间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上诉人XX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下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XX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毕东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李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