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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525民初872号原告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村村委)诉被告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园林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村村委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史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村村委诉称,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指原告,以下同)将位于史村南河大塄边荒地租给乙方(指被告,以下同)使用,面积52亩,土地用途为**花卉种植。2、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3、该土地的租金为每亩每年600元,租金每年共计31200元。每年11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原告南河大塄边的荒地种植**花卉至今,却没有向原告交纳土地租金。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种植合同书》;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五年土地租金人民币15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辩称,被告按约履行了租金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应解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争议焦点: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依法解除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了《**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原告)将位于史村南河大塄边荒地租给乙方(被告)使用,面积52亩,土地用途为**花卉种植。2、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3、该土地的租金为每亩每年600元,租金每年共计31200元。每年11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承租了约定土地,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两年租金62400元(2013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在租赁期间,被告支付了两年租金后,再未支付过租金,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据此要求解除**种植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土地租金人民币93600元。被告认为原告从2015年10月至诉前近三年时间里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支付租金等任何请求,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种植的50余亩**将无法处理,将给被告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于法无据,请法庭予以驳回。原、被告为此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与**种植合同书、照片19张、收款收据1支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史村村委作为土地出租方,在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作为土地承租***支付租金时,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被告逾期不支付的,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被告及XX峰三方协商,口头约定以原告拖欠XX峰的款项,折抵被告应支付租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应依约向原告史村村委交付租金,现应交付2016年、2017年的租金,共计62400元。被告在庭审中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未向本院预交反诉费,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反诉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村村委租金62400元;二、驳回原告史村村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史村村委负担960元,被告绿佳园林建设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0一八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