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丰跃龙新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16号,组织机构代码:217645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人,个体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29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丰跃龙新谊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4936.00元(含申请执行费130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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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