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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88号(凤凰大道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6907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0年9月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1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平湖路电力公司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29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西路瑞都香榭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070244。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黄绮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