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鄂28民终1924、1925、1926号
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系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807、808、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合并审理了三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按一审三案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数额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共计440411元,被上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0411元及原审判决确定的利息,下欠430000元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诉讼费三案共计4280元,由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三案共计8641元,减半收取4320.5元,由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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