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华耀实业有限公司

巴东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谊经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原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巴东县信陵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谊经贸有限公司(原******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要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速 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