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原巴东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巴东县信陵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谊经贸有限公司(原******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巴东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要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速 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