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民初1720号
原告:威海北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寿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胜,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锐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原告威海北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捷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北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鞠海峰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