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133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0079G。
法定代表人:王琳,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种盛,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冠,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梦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金沙城三里街2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GWNR32。
法定代表人:施勇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梦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曾萍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