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和平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0079G。

法定代表人:王琳,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倩,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0346L。

法定代表人:王伙文,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20年4月3日恢复诉讼。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46.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谢惠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