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20380号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2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胡苏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亭,该公司员工。
被告: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随州欧雅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均洲。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邵巧玲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认证费用1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证合同书》,约定被告的垃圾压缩机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委托原告进行认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当年首次认证,被告按约支付当期的认证费用。2018年9月19日原告继续按合同要求进行次年的年度监督审核后,被告未支付认证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二份《认证合同书》(一原件一复印件);体系审核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原告2018年9月19日、21日出具的二份《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复印件;原告为被告作出的各项认证证书中英文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范围为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认证培训;技术检测;管理咨询;信息和技术咨询;节能技术服务及评价。2017年5月5日、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先后签署二份《认证合同书》,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申请垃圾压缩机的生产销售的中国CNAS证书再认证,再认证申请费、注册费、审核费合共12000元,按次监督的标志使用费、审核费合共5000元。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申请垃圾压缩机的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中国CNAS证书再认证,再认证申请费、注册费、审核费合共24000元,按次监督的标志使用费、审核费合共10000元。二份合同均约定认证过程分为申请及受理、文件审查、初次审核、认证注册、监督审核、再认证等阶段进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间乙方将按每年一次均衡分布对甲方进行监督审核;上述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费用应在现场审核前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如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认可(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要求时除外),单方面不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核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8年9月19日、21日,原告为履行次年度监督审核义务,作出了二份《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但被告未付两合同约定按次监督的标志使用费、审核费共15000元。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认证合同书》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未付按次监督的标志使用费、审核费15000元,已举证证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未到庭抗辩和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认证费用150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认证费用15000元;
二、被告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随州欧雅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巧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