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303财保18号
申请人随州市群发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学群,经理。
被申请人随州欧雅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定洲,经理。
申请人随州市群发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随州欧雅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市群发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随州欧雅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市群发物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州欧雅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随州市环卫局应领取的设备款28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