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7758号
原告: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莱阳市照旺庄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莱阳市天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