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4401号 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天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7051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起立即支付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目,三年的租赁费计:99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起赔偿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所欠付的99000元租赁***之日止,以99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起立即腾空房屋,并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起向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起将房屋按照约定实际交付给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占用费用暂定20000元。事实和理由: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起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了关于将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的“供水服务中心一楼北六间房屋、厨房,以及供水服务中心大楼院内仓库两间”出租给**起使用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为33000元,**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赁费。合同签订后,**起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截止起诉之时,**起尚欠原告3年的租赁费共计99000元整。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起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起曾经于2020年11月3日在莱阳市人民法院以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被告,以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案号为(2020)鲁0682民初6740号。该案于2020年11月4日经法院调解处理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的(2020)鲁0682民初674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载明:“三、双方关于租赁合同争议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自此互不追究”。因此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原告公司再次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伟,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故应驳回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