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国丹中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556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5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8N。
法定代表人:叶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国丹中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交汇处(中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7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国丹中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7元,合共2251元(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4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04元),由原告广东中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赵苑蓝
人民陪审员  刘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