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瑞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0402号

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3单元7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恬,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江南二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江南二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