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0402号
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3单元7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恬,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江南二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江南二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四川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