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99号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534695548,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敏,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384081。
被告:攀枝花市弘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607037756,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11号15幢。
法定代表人:何国群,总经理。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弘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