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421民初374号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江南二路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534695548。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敏(特别授权)系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注册号×××96。

负责人:张建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彭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7580387XW。

法定代表人:周代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东鑫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11367元,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9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7564元,违约金40207元。共计700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更名前为攀枝花东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签订《米易县商会大厦电梯维保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为攀枝花市米易县商会大厦建筑物内共计3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2017年1月18日、2018年1月17日止。后因四川立本物业公司米易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前撤场致双方第二次协议总价发生变更。四川立本物业公司米易分公司只履行了6000元的维保费后未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经结算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一共拖欠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11367元,电梯安全责任人保险费9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17564元,合计29831元。经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多次催讨,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拖延不予支付。四川立本物业公司为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四川立本物业公司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工商登记变更记录、被告企业信用查询,拟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身份情况;

2、2016年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2份,拟证明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费用收取方式及时间;

3、2016年至2017年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册,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维护保养责任,约定人员的签字认可;

4、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是合格的事实;

5、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单2017年1月17日到2018年1月17日,拟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安全保险费900元;

6、米易商会大厦电梯配件报价复印件、交接清单复印件5页,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配件,住宅专项资金表,证明专项维修金数额的来源。2017年1月23日电梯配件施工协议,及维修方案报价证明更换的明细;

7、律师函,快递凭证、2019年11月21日攀枝花调解函,拟证明原告方对被告催收款项的事实。

被告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与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签订《米易县商会大厦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为攀枝花市米易县商会大厦建筑物内共计3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由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支付四川东鑫瑞泰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12000元/年,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用900元/年;付款方式和时间为每半年支付6000元;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如发现电梯零部件磨损或损坏,由四川东鑫瑞泰公司提供零部件,价格相对于当地市场价低10%,所更换零部件应当经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同意签署《电梯零配件报价书》支付款项。任何一方中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和赔偿相关损失。合同签订后,四川东鑫瑞泰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支付了6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对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维护产生以下费用:更换钢丝绳费用(2#电梯含税)15392元,更换平层感应器、断绳保护开关、缓冲器开关费用(2#梯含税)1872元,更换平层感应器(1#梯)300元,电梯更换配件费共计17564元。四川立本米易分公司仅支付了600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2017年6月30日四川立本米易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尚欠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电梯维护保养费11367元(服务天数为11个月11天,金额为1000元/月×11个月+(1000元/月÷30天)×11天=11367元)。事后,经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多次催收,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已于2020年9月1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米易县房地产管理所已于2019年8月28日将米易县商会大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36567元划拨至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县分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四川立本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修理合同是修理服务提供者按照有修理需求者的要求完成一定修理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修理需求者给付报酬的合同。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与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四川东鑫瑞泰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对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主张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电梯更换配件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四川东鑫瑞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30%计算,即(12000+900)×30%=3870元。四川立本物业米易分公司已于2020年9月1日注销,且属于四川立本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实施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四川立本物业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11367元、更换电梯配件费17564元、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900元,合计29831元;

二、由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3870元;

三、驳回四川东鑫瑞泰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四川省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龚志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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