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东七道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荣,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因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鸿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热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按照节能率计算节能分享金计算方法错误。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以节能效果系数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作为付款条件,未约定以节能率作为付款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盛公司与热力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完成后,综合节能率达到50%,实际节能未达到规定标准时,在50-25%之间,按实际节能比例进行效益分享。原审法院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节能效益款,并无不当。鸿盛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计算节能效益分享金方法错误的再审申请不成立。综上,鸿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怡冰
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