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75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5年9月30日生,蒙古族,绥化市电视台编辑退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新(系***丈夫),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
法定代表人:高百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生产技术组科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维修组站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与热力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2.由热力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放水装置和加装暖气片是用户私自安装不符合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且在分户改造时均经过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在分户供暖改造前,室内温度都能够达标,穿背心都不冷,也没有放水装置和加装暖气片,分户改造后,室内温度始终不能达标。对此,分户施工单位没有找到原因,告诉***,可能房屋是楼顶,四面全是冷山,原本就应该安装暖气片而没有安装。于是***自己买了暖气片,分户施工单位安装,并安装了放水装置(施工单位叫做放气阀),并教给***放气的方法,先将一个阀门关闭后再放气直到没有气为止。现在加装暖气片都冻裂了,不加要冷到什么程度。而且分户后,***家暖气接口经常漏水,热力公司来维修,应该看到有加装的暖气片,从没有提出异议。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主张***私自安装是不公平的。2.分户改造时,四楼到七楼供暖就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前一个星期,***等几户就向热力公司和市政府热线进行投诉,四楼用户买了两个电暖器,***也经常开空调取暖,而热力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检修。直到事故发生后才更换了单元自动排气安全阀,并对四楼、五楼、六楼住户的不合理管线全部进行更换改造。这充分说明,热力公司没有尽到安全检修的责任。3.事故发生后,***要求热力公司维修,维修师傅准备干活时,被热力公司领导叫回。***就请维修师傅帮助联系供暖施工的人员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以没有发票为由不予支持。热力公司在审理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支出了人工费,打了收条并留了电话,这都是事实,不予赔偿是不公平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承担70%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维护***的合法权益。
热力公司辩称,1.革新街248号1单元701室供热用户(原告)自行在家中散热器上安装了放水嘴子,有照片予以证明。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革新街248号1单元701室供热用户***有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的义务,但***也从未与热力公司联系,进行夏季的维修及养护工作。案涉的财产损失与热力公司无任何法律责任。综上,请求依法保护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热力公司赔偿***因革新街248号1单元701室内暖气爆裂漏水所造成损失,共计14,520元,维修401房屋;2.赔偿***楼下601室和701室从事故发生到鉴定期间的租房损失每月1200元;3.诉讼费由热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248号1单元7层1号业主,与热力公司形成供热服务合同关系。2019年12月14日,***家暖气片爆裂,暖气水外流,造成***家及楼下601室、501室、401室受损。***向601室赔偿7000元,向501室赔偿2000元,***购买暖气片花费1620元,***家地板受损,因家中被水浸泡无法居住外出租房居住。在审理中,经***申请一审法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了对暖气片是否为冻裂的鉴定申请,中院技术处答复目前没有能够承接此项鉴定业务的在册鉴定机构,让一审法院自行组织当事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告知***后,***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暖气片爆裂的具体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且即使对是否为冻裂的鉴定给出鉴定意见,也无法单纯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责任主体。为给当事人减轻诉累,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同意***放弃鉴定的申请。根据物理学知识及生活常识能够确定暖气片爆裂必是受“力”所致。根据***提供的三张暖气爆裂照片能够看出没有人为破坏痕迹,能够排除人为破坏的可能。那么,该“力”应该为暖气管内部的压力。但是正常情况下暖气片应该能承受一定的压力波动,不至于爆裂。审理中查明***房屋暖气片装有放水装置,并且有个人加装的暖气片。虽然***主张该放水装置是热力公司给安装的,且有证人崔巍丛作证,但该证人表示其当时并不在场,且作为***邻居其证明力较低,又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佐,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可。***作为该爆裂暖气的使用人,应该尽到安全使用及日常维护的义务。本案中其未尽到该义务,且个人私自安装放水装置及加装暖气片,给暖气设施带来不可控的风险,故其对该暖气片的爆裂及暖气爆裂所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主张楼道内排气阀门应该自动排气,来调节暖气管内压力,在压力过大时能够及时排气,减少暖气管所受压力。热力公司作为楼道内暖气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单位未能证明楼道内排气阀的更换时间,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排气阀的作用,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本案中***家私自增加暖气片,安装放水装置,热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了上述巡查及提示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暖气片爆裂及爆裂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该案件中的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承担70%的责任,热力公司承担30%的责任。再次,关于***所受损害,根据证据认证,有赔偿601损失7000元,赔偿501损失2000元,购买暖气片1620元及地板损失。关于***主张的地板损失,因***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为减少诉累不再组织鉴定。通过图片可以看出地板全部脱落,***主张20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外出租房的房费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在供暖期内暖气水大量外漏造成房屋内阴冷潮湿不适宜居住,故外出租房符合正常情理。但租房期限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三个月,每月1200元共计3600元。最后,关于***主张的401房屋受损及601外出租房的租金问题,***未举证证明,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可由实际受损人另行主张。判决: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601的赔偿金2100元;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501的赔偿金600元;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暖气片损失486元;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地板损失600元;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租房损失1080元;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负担113元,热力公司负担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热力公司与***对本案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热力公司与***应当如何分担责任应当与暖气爆裂的原因相关,而暖气的爆裂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暖气自身因质量问题或者年久失修导致承受压力的能力不足,二是暖气内部压力过大超出承压范围导致。现本案导致暖气爆裂的原因并不明确。首先,设施系居民用户所有的财产,居民用户应当对其自己拥有的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故***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室内暖气进行检查和维修的事实,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委托热力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检修的事实,不能排除暖气自身问题导致的爆裂。***作为暖气的所有者,是其自有供热设施的直接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作为负有巡查义务的热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关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暖气内部压力过大,虽尚无确切证据,但楼道内的排气阀对调节供热系统压力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一审法院考虑这一因素确定由热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亦无不当。关于***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暖气爆裂系因加装暖气片和放水装置导致,故***主张系热力公司让其加装的事实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其据此主张热力公司承担5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虽主张对供暖问题进行了投诉,但并非对暖气承受压力的质量问题要求的检修,在***未对暖气质量问题要求热力公司进行检修的情况下,要求热力公司承担50%的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关于***主张的安装暖气材料费及维修费的问题。***就其该项主张举示的收条并非正规的票据,其亦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据此对***主张的该项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热力公司申请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的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系合同关系,而本案是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非必须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保险人亦未申请参加诉讼,故对热力公司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热力公司可依据其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振宇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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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