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3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系***女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英,(系***女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百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改变供热方式,造成住户暖气片爆裂,由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辩称,***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赔偿责任划分比例的问题与***无关。
哈尔滨市热力公司辩称,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没有改变供热方式,正常给居民供热。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哈尔滨市热力公司赔偿***损失11,808.17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51号1栋1单元1层2号业主。***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51号1栋1单元2层3号业主。2017年11月28日早晨8点左右***室内暖气管线发生爆裂,导致大量热水流出,给楼下***的房屋造成损坏。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经过4小时左右的修缮,热水停止,***认为其房屋损坏由***及哈尔滨市热力公司造成,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家供暖设施为老式暖气,事故发生时房屋租赁给他人,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一公司7号换热站于2017年10月19日在***小区单元门上张贴通知,如家中有使用大60暖气片的热用户,请自行购买组装打压合格后,及时自行更换,如不更换,运行时产生事故,用户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另查明,经***申请,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51号1栋1单元1层2号房屋因漏水导致的修复费用为11,808.17元。鉴定费用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住宅楼上***家的暖气爆裂,造成案涉房屋被水浸泡,对此,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因爆裂暖气系***房屋固有设施,***接受热力公司供热,在热力公司通知改变供热方式需要更换不同型号的暖气时有配合热力公司更换的义务,故其对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的暖气爆裂,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虽抗辩多次找热力公司更换,热力公司均不配合,没有有效证据,且即使是供暖期,在分户供暖的情况下也具备更换条件,故该抗辩不予采纳。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虽有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进行维修,但维修时间过长,超出一般暖气爆裂的修复时间,没有及时止住热水外流,在修缮过程中存在过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被大量的热水长时间浸泡导致,如修复及时可及时止损,故修复时间的长短与损害结果密切相关,即虽事故起因于暖气爆裂,但加重后果责任在热力公司,故认定应当由哈尔滨市热力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应当赔偿***房屋修复费用5904元、鉴定费用2000元,***应当赔偿***房屋修复费用5904元,鉴定费用2000元。判决:一、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5904元、鉴定费用2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904元,鉴定费用2000元。案件受理费95元,由哈尔滨市热力公司负担47.50元,***负担47.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是否应承担***房屋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漏水原因系***房屋内的暖气片爆裂所导致,***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内的暖气片属于其私人财产。***对房屋及室内物品享有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力,所有权人对房屋内设施使用情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即负有对该房屋、生活设施安全使用、维护及报告义务。***表示其对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发布的更换暖气片公告不知情、对集中供暖的方式也不知情,***对自己的房屋及供暖设施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作为被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定***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对***的财产损失承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丹晖
审判员  尹红杰
审判员  侯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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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鹏飞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