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912号
原告:***,女,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女,1934年4月2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朦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