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尚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世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世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并非所有因《建筑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司法解释第二款的适用应当受第一款的限制,即只有因《建筑施工合同》引起了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时,才能以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否则应视为简单的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及的工程是政府项目,所有权属于政府,且本案双方没有物权纠纷,不应认定为不动产纠纷,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上诉人所在地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况且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并非全部都是施工费用,还有设计费、垫付材料费等,它们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也不相同,故不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审理。因此,被上诉人索要的设计费、垫付材料费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5日及2016年12月1日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将“牟平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牟平区润茂保鲜包装产业有限公司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工程交给被上诉人完成。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施工费、设计费、垫付材料款为由,以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诉至原审法院,诉请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合同款。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述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平行适用,不存在第二款受第一款制约的情形。被上诉人诉讼主张中涉及的设计费和垫付材料款与其主张的施工费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合并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