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尚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世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804号
原告内蒙古世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烟台市牟平区45个省级贫困村及6个市级贫困村的“牟平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原告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被告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芝
书记员  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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